紙盒藏屍案
<STRONG><FONT color=#ff0000>1. 案發經過 <BR><BR></FONT></STRONG>74年12月16日下午五時半:卞玉英離家外出 <BR>同日下午六時半:致電女同學陳彬彬,相約在跑馬地電車總站見面。但陳到達時,卻不見死者蹤跡。 <BR>12月17日清晨7時許:一間獸醫診所的職員胡永康發現門外行人路旁放著一個紙盒,內藏死者赤裸的屍體。死者陳屍在一個日立牌S67B型的電視機紙箱內。 <BR><BR><BR><STRONG><FONT color=red>2. 調查經過 </FONT></STRONG><BR><BR>貝亞(兇殺組總督察,任職警界十年)74年12月尾接辦此案時,曾多次前往跑馬地安美飲品公司搜查工場一個小房,檢獲電線、燒焊器,成為破獲此案的重要線索。 <BR><BR>經多天偵訊,在九龍柯士甸道某電器公司內,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,知道這牌子在72年4月初在港面世。而藏屍的紙箱可能於73年至案發那天,在港島區售出。 <BR><BR>經過化驗,證實該紙箱與代理商所售者相同. 專案小組為了追查燒焊器的來源,在跑馬地地區內,查問了在電器行工作的750人。又找出50款不同汽車,嘗試將紙箱放入車尾箱內。 <BR><BR>75年1月3日,警方到安美飲品公司搜查,當時被告顯得有點慌張,頸部神經不斷跳動。隨即又表現得很鎮定,沒有反對警方的搜查。警方傳召兩名機械技師及科學鑑證專家到場,在一個小房內搜獲紅色膠電線、一批紙箱、兩份報紙及一批衣物。 <BR><BR>1月4日,警方往柴灣被告住所,將他帶返警署問話,數天後將他釋放。 <BR><BR>1月22日,警隊再到上址檢走23件物件,大部份是被告的衣物。 <BR><BR>警方查出12月16日下午6時至10時半,由被告當值,被告持有公司大閘門匙。 <BR><BR>3月27日警方在被告寓所內拘捕被告,當時他正在洗澡。 <BR><BR>警察總部內,被告對著卞相片表示不認識對方,未見過她來借電話,亦未見過安美內有該紙箱。案發當日,更未聞異聲。17日上午他如常返工,晚上返安美,不知發生謀殺案。晚上回家從妻子口中得知發生該案,其妻還笑說謀殺案是他做的。他說:「我做,便犀利了。」 <BR><BR>被告表示喜歡看占士邦片、恐佈片及有關新奇武器的電影。 <BR><BR><BR><STRONG><FONT color=red>3. 審判過程 </FONT></STRONG><BR><BR><STRONG>第一天 </STRONG><BR>被告:白shirt衫結領呔,頭髮整齊,神色鎮定,不時與庭上腹大便便的妻子對視。 <BR>檢察官:本案將依賴許多環境證據,假如證據綜合起來沒有疑問,就判罪名成立。 <BR>引述3個比喻:絲襪、光線、拼圖。 <BR>陪審團:5男2女 <BR>檢察官引導陪審團:此案依賴許多環境證據,若綜合證據後沒有合理懷疑,便可判被告有罪。任何案件都不能100%肯定。 <BR>本案控方證人共15名,呈堂證物多達200多件,大部份為男女毛冷外套衫褲、內衣褲,擺滿庭內3張12呎X 3呎的長檯。 <BR>其中一個最特別的證物是一個特製的塑膠模特兒,捲曲放在一個裝電視機的紙盒內。 <BR>其他證物:燒焊器、士巴拿、電線、鐵鋸、帳卌;另外有二三十個白色小盒,裝著頭髮、燒焦的恥毛、衣物纖維。這些證物亦被拍下彩色圖片呈堂,是科學鑑證中的環境證物,用作間接證明一個犯罪者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所觸犯的刑事罪。 <BR>驗屍報告發現:<BR>- 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頸勒斃<BR>- 死亡時間:12月16日下午六時至淩晨<BR>- 死者仍是處女<BR>- 死者雙乳頭被割掉<BR>- 死者恥毛被灼過(被燒焊器燒過) <BR>科學鑑證部份:<BR>- 死者屍體上有若干衣物纖維,指甲上亦有,與被告家中的衣物纖維一樣 <BR>- 死者頭髮上有電線膠,在安美內亦發現有此物證 <BR>- 工場內有女死者的纖維毛髮 -死者手肘上有一張印有兩個中文字「未焊」的紙屑 <BR><BR><STRONG>第二天 </STRONG><BR>示範搬屍:女警扮死屍蜷伏在紙箱內,貝亞示範搬屍的方法。其後,主審法官及陪審團到跑馬地現場,再實地示範,整個過程約二十分鐘,吸引不少途人。 <BR>環境證供證實:紙盒可從大閘或細閘穿過,拖出門外。 <BR>卞玉英弟(最後一個見過死者)供詞:<BR>- 卞當日下午在家中煮飯,下午4時接了一個電話,談了兩三分鐘,七八分鐘後再接聽一個電話,又談了三分鐘<BR>- 卞5時出門口到銅鑼灣返夜校,比平日早了個半個小時<BR>- 卞臨行前表示先往新聞大廈幫哥哥登廣告 <BR>警方證實藏屍紙箱曾放在工場內,另證實女死者背後、左腳、左臂上的纖維與被告西裝上的纖維相同。 <BR><BR><STRONG>第四天 </STRONG><BR>法醫官示範死者被殺死的經過:<BR>- 死者是窒息致死<BR>- 最初估計卞是下午9時至12時死亡。後來發現她被勒斃後,將死亡時間提早至6時至12時,因為被勒死後,體溫會較高(人死後體溫每小時下降1.5度)<BR>- 從細胞反應推斷,死者是死後才遭灼恥毛及割乳頭,死者恥毛不是被火燒,因有明顯的分界,顯然是被燙熱的物體灼過<BR>- 死者仍是處女<BR>- 據血細胞沉澱情況,證實死者是死後一至兩小時內被搬進箱內<BR>- 死者胃內有食物殘渣,死者於死前三小時曾進食(一般人進食後4小時,食物才會排出胃外) <BR><BR><STRONG>第五天 </STRONG><BR>科學鑑證部份:<BR>- 死者手上有張寫著「未焊」的紙屑,工場內有張寫著「修妥」的紙屑,外型吻合<BR>- 死者的灼焦恥毛灰內,找出綠銅線 <BR>地毯式搜尋證物:用吸塵機吸現場細微證物過程 <BR>法官叫現場人士不要深呼吸,以免吹走證物。此語一出,哄堂大笑,陪審團亦要小心翼翼。 <BR><BR><STRONG>第六天</STRONG> <BR>兩名少女上庭作供,證實被告於73年夏天曾在小輪上燒她們的裙子。 <BR>被告辯護:<BR>- 沒有燒裙,認為做這種事的人行為卑鄙,他經常從筲箕灣過觀塘,從未留意到有人與他相貌相似<BR>- 纖維的相同事出巧合<BR>- 本案甚多巧合,共有13項<BR>- 當晚他因參與同事宴會,所以穿上該西裝,但他先把西裝掛回家中。他認為那些纖維可能是宴會上與人握手時得到的,亦可能有人與他穿相同的方服,纖維不一定來自他的西裝<BR>- 警方見到他神色慌張,其實是因當晚他喝了一些酒 <BR>辯方律師:<BR>- 警方集中跟蹤被告,對被告不公平<BR>- 陳彬彬收到死者電話時,聽到她背後人聲嘈雜,很可能是在茶樓打來的。死者由筲箕灣到跑馬地,需要一小時,途中吃過東西,又登過廣告…<BR>- 控方為頂證被告有罪,才將死亡時間故意說早一點 這裡真的是.....藝術天地嗎?......{:3_45:}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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